內政部  

 

主旨:修正「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第六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第六點附件一1份。

二、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2項規定,以及為利申請之大專院校加以注意及審視身分關係,於首揭補(捐)助要點附件一申請計畫書範例一、基本資料中,修正增列注意事項敘明身分揭露提示文字。請有意申請本補助之大專院校落實前開規定,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三、114年度本部受理時間自11411日起至430日止,敬請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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